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监督指导,遵循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评估主体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科学依据,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评估主体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备案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应经过市级党委政法委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其评估报告不得备案。评估主体应当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其专业规定。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相关能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提供工作学习经历证明)、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曾开展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提供稳评案例报告)。
(五)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机构管理文件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市委政法委在媒体(网络)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在审核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中择优推荐至省委政法委,经省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后,第三方机构可承接省直和全省各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市委政法委每季度对新申请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集中办理,每半年向省委政法委择优推荐新增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告登记。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有权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四)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参加省、市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评估报告不予备案,并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证据线索。
(一)预警提示
1.不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2.风险调查不尽职或风险识别不全面,降低风险措施缺乏针对性或可操作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不规范、不准确。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4.风险等级判定与风险调查结果明显不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与稳评结论不相符合的涉稳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质效的其他情形。
(二)限期整改
1.泄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评估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决策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的。
3.未经评估主体同意,转包、分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
4.评估工作敷衍了事,没有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应该发现的风险没有发现,导致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涉稳事件的。
5.由于评估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涉稳事件的。
6.一年内受到2次警告的。
7.限期整改时间为3至6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
1.以虚假资料骗取第三方机构备案。
2.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3.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因贿赂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不接受市委政法委检查核实,或检查核实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一年内2次受到限期整改的。
7.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8.取消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四)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方机构具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司法机关移送证据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