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宣城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0月起,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宣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与之相关的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宣城市两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类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处罚: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处罚: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七、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嫌拒执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线索举报电话: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0563-2736110
宣州区人民法院:0563-3501110
郎溪县人民法院:0563-7027110
广德市人民法院:0563-6990110
宁国市人民法院:0563-4022110
泾县人民法院:0563-2650110
绩溪县人民法院:0563-8152110
旌德县人民法院:0563-8607110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0563-2516652
宣城市公安局:0563-3372361
特此通告。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宣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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